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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衡器產品國家標準、檢定規程及國際法製計量組織

一、國際法製計量組織(OIML)的簡介 國際法製計量組織— Organisation Internationale de Métrologie Légale(OIML)…

一、國際法製計量組織(OIML)的簡介

國際法製計量組織— Organisation Internationale de Métrologie Légale(OIML)是一個(ge) 世界範圍內(nei) 的政府間組織,它的主要任務是協調各成員國的國家計量部門或有關(guan) 組織所采用的計量規程和計量管理。
國際法製計量組織主要出版物有:
——國際建議(OIML R),它是計量規程的樣板,通常它規定了有關(guan) 的測量儀(yi) 器所必需的計量特征,也規定了檢驗它們(men) 是否合格所需的方法和設備。國際法製計量組織成員國應盡可能地執行這些建議。
——國際文件(OIML D),它是一種資料性質的文件,旨在幫助和改進計量部門的工作。
——國際導則(OIML G),它也是一種資料性質的文件,旨在給出法製計量要求應用的指導。
——國際基本出版物(OIML B),它也是一種資料性質的文件,旨在定義(yi) 各種國際法製計量組織結構和係統的操作規則。
國際法製計量組織建議、文件和導則的草案是由各成員國組成的技術委員會(hui) 或分技術委員會(hui) 提出,某些國際間的和地區性的機構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也可參與(yu) 。國際法製計量組織與(yu) 某些機構,如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及國際電工委員會(hui) (IEC)之間建立了合作協議,旨在避免矛盾的要求。因此,測量儀(yi) 器的生產(chan) 商和用戶、實驗室等可同時應用國際法製計量組織出版物和其它機構的出版物。國際建議、國際文件、導則以及基本出版物用英文(E)及翻譯成用法文(F)出版,定期加以修改。此外,國際法製計量組織出版或參與(yu) 出版《專(zhuan) 用名詞》(OIML V)與(yu) 法製計量學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定期報告(OIML E)。專(zhuan) 家報告旨在提供信息和建議。並且僅(jin) 代表作者的觀點,不參與(yu) 技術委員會(hui) 或分技術委員會(hui) ,也不參與(yu) 國際法製計量委員會(hui) ,因此,他們(men) 並不代表國際法製計量組織的意見。
所有國際法製計量組織建議均由國際法製計量局(BIML)發布與(yu) 出版。

二、衡器產(chan) 品的國際建議有哪些?

國際法製計量組織對衡器的國際建議有八個(ge) ,由國際法製計量組織的質量技術委員會(hui) (TC9)和其下設的非自動衡器分技術委員會(hui) (SC1)、自動衡器分技術委員會(hui) (SC2)起草,還有質量密度分技術委員會(hui) (SC3)起草有關(guan) 質量密度方麵的國際建議。

  (1)非自動衡器

  非自動衡器有一個國際建議,即R76《非自動衡器》(Non-automatic weighing instrument),非自動衡器TC9/SC1秘書處設在法國、德國。

  (2)自動衡器

  自動衡器有六個國際建議:
OIML-R50《連續累計自動衡器(ycytfz)》(Continuous totalizing automatic weighing instruments (belt weighers))
OIML-R51《自動分檢衡器》(Automatic catchweighing instruments)
OIML-R61《重力式自動裝料衡器》(Automatic gravimetric filling instruments)
OIML-R106國際建議《自動軌道衡器》(Automatic rail-weighbridges)
OIML-R107國際建議《非連續累計自動衡器(累計料鬥秤)》(Discontinuous totalizing automatic weighing instruments (totalizing hopper weighers))
OIML-R134國際建議《動態公路車輛稱重和測量軸載自動衡器》(Automatic instruments for weighing road vehicles in motion and measuring axle loads)
自動衡器TC9/SC2秘書處設在英國。

  (3)稱重傳(chuan) 感器

  稱重傳感器有一個國際建議是R60國際建議《稱重傳感器》(Load cells)由TC9的有關工作組起草,秘書處設在美國。

三、與(yu) 衡器相關(guan) 的國際文件和國際建議有哪些?

 (1)計量器具環境要求

  國際文件:OIML D11國際文件原來名為《電子測量儀器通用要求》(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electronic measuring instruments)由芬蘭負責起草,是2004年正式出版物。2012年改名為《計量器具環境要求》 (Environmental requirements for measuring instruments)。現在實施的有效版本是2013年版。

(2)軟件控製計量器具通用要求

  國際文件:OIML D31國際文件《軟件控製計量器具通用要求》(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software controlled measuring instruments)由丹麥與國際法製計量局(BIML)聯合起草,是2008年的正式出版物。

 (3)砝碼

  砝碼有一個國際建議是R111國際建議《E1, E2, F1, F2, M1, M1-2, M2, M2-3 和 M3等級砝碼》(Weights of classes E1, E2, F1, F2, M1, M1-2, M2, M2-3 and M3)是2004年的正式出版物,由TC9/SC3工作組起草。

四、如何理解衡器產(chan) 品標準、規程與(yu) 型式評價(jia) 大綱之間的關(guan) 係?

  (1)我國衡器產(chan) 品標準的現狀

  由於衡器產品屬於計量器具,而大部分衡器產品在我國屬於法製計量的範疇,必須納入法製管理的軌道,因此作為衡器產品的標準在計量特性要求、測量方法上應盡量滿足上述各類衡器的國際建議的要求。
2001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采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中指出“為了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減少技術性貿易壁壘和適應國際貿易的需要,提高我國產品質量和技術水平,促進采用國際標準”,同時指出“國際標準是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和國際電信聯盟(ITU)製定的標準,以及國際標準化組織確認並公布的其他國際組織製定的標準”,在該文件的附件中將國際法製計量組織(OIML)也列入了采用國際標準的範疇。ISO公布的國際標準化機構的名單可在 查閱。
由於在國際上衡器沒有對應的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產品標準,因此我國衡器產品在標準的製訂中,唯一可依據的就是國際法製計量組織(OIML)的各類國際建議。而需要說明的是,國際建議(OIML R)是關於衡器檢定規程的建議,相當於我國的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大綱,而非衡器產品的標準。與衡器的國際建議(OIML R)等同的內容能否替代衡器的產品標準呢?
如何理解產品標準與國際建議的關係是目前擺在我國衡器行業中急需要解決的問題。
目前我國的衡器產品分為強製性國家標準(GB)與推薦性國家標準(GB/T)。凡涉及到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屬於強製性國家標準。我們所說的衡器產品推薦性國家標準(GB/T)一旦被采用,則對於企業來說是必須執行起來不打折扣的。
目前我國的衡器產品中還分別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一般情況下,一種產品有了國家標準,可以不要再另行製定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但是如果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高於國家標準,則可以另行製定高於國家標準的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原則上企業標準應高於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而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應高於國家標準的要求。

  (2)我國衡器產(chan) 品檢定規程(JJG)與(yu) 型式評價(jia) 大綱(JJF)的現狀

  198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強製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規定,凡用於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的“秤”,必須實行強製檢定。在我國2005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中明確規定了各類非自動、自動衡器包括稱重傳感器、稱重儀表屬於依法管理的範圍。目前我國正在進行將“強製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和“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三個目錄進行合並。
1)衡器產品檢定規程(JJG)
在我國2010年以前,大部分衡器產品的檢定規程既包含了衡器產品常規檢定的內容,也包含了型式評價(定型鑒定和樣機試驗)的內容。但在2010年JJF 1002-2010《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導則》中明確規定,在“5.11計量器具控製”中取消了原規則中有關定型鑒定和樣機試驗的內容,並加注說明:今後“規程將不再涉及型式評價的內容”。型式評價的“有關內容應按JJF 1015-2014《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和型式批準通用規範》和JJF 1016-2014《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大綱編寫導則》的要求獨立編寫相應的技術規範”。最近凡開始修訂的規程均要求將規程中涉及型式評價的內容取消,取而代之的是型式評定大綱的製訂。
目前我國衡器產品的檢定規程中的檢定內容與該產品國家標準的內容基本是一致的。
2)衡器產品型式評價大綱(JJF)
根據JJF 1016-2014《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大綱編寫導則》的規定,衡器產品的型式評價大綱(JJF)屬於技術規範,是衡器產品型式評價的依據。在我國依法管理的衡器產品必須進行型式評價,在衡器產品獲得型式批準後,發放衡器製造許可證。
型式評價是在國家認可的質量技術監督檢驗的技術機構進行的,而型式批準及發放衡器製造許可證是由國家授權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批準發放的。
目前我國衡器產品正在製定的相關型式評價大綱中的定型鑒定要求與該產品國家標準的計量技術要求應該是保持一致的。

  ?(3)標準與(yu) 規程或型式評價(jia) 大綱的關(guan) 係

  1)標準和規程(或型式評價大綱)的作用
衡器產品標準的作用是:組織生產的依據、貿易(交貨)的依據、仲裁的依據和質量監督檢查的依據。其中後兩項的作用主要體現在規程(或型式評價大綱)中。衡器標準是指導企業生產與檢驗的,規程(或型式評價大綱)是指導依法管理檢定的。
2)標準和規程(或型式評價大綱)的順序
對於一種衡器新產品的誕生並進入市場,應該先有衡器的產品標準,才能有衡器的檢定規程(或型式評價大綱),製訂的先後順序不能顛倒;
3)衡器產品標準編製要點
在標準技術要求的製訂中,應考慮到標準執行的普遍性與先進性兼顧的原則,即衡器產品技術要求應該符合3-3-3原則。對於現有的產品應該起碼有1/3的企業能夠通過,還有1/3的企業隻要在非主要項目中稍作改進即可通過,剩下1/3的企業如果不努力可能淘汰

  (4)如何區分衡器產(chan) 品標準、檢定規程、型式評價(jia) 大綱與(yu) 國際建議

  衡器產品標準的技術要求應該是產品標準的重中之重。從指導生產的角度來衡量,衡器產品標準與檢定規程(或型式評價大綱)內容最大的不同,應是標準的技術要求要寫出特點。例如:針對具體的衡器產品來講,在技術要求中應有性能甚至結構特征的描述,產品在製作過程中分別需要引用的一些基礎通用技術要求的行業或國家標準有《焊接件通用技術條件》、《切削加工件通用技術條件》、《裝配通用技術條件》、《塗漆通用技術條件》、《電子設備機櫃通用技術條件》、《機械電氣安全機械電氣設備通用技術條件》等。還有根據產品特點的一些具體的製作技術要求、裝配技術要求、輔助設備、操作安全性、安裝技術要求等。這些基礎標準中特別是機械安全的標準直接等同采用了國際標準的內容。
在衡器產品規程或型評大綱中,法製管理、計量要求、檢定方法及條件是重點。法製管理要求包括計量單位、法製標誌、防欺騙的防護措施等。計量要求主要指計量性能測試;通用技術要求主要指外觀、最基本的功能要求、環境氣候適應性要求、還有對於衡器來說最為主要的穩定性要求。在試驗項目的試驗方法和條件中要突出的是試驗目的、試驗條件、試驗設備、試驗程序、數據處理、合格判據等內容。
目前國際法製計量組織(OIML)的各類國際建議主要體現了衡器產品的法製管理與計量要求和檢定方法及條件的內容,這些內容是產品的規程或型評大綱的內容,不是某一類產品的國際標準。真正意義上的產品國際標準應是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製定的有關產品標準,因為上述兩個組織製定的標準是能夠體現指導生產、檢驗、安全、甚至包裝運輸和儲存的技術要求。如果缺少上述這些要求,就不能將國際法製計量組織的各類國際建議作為等同采用的國際標準。
此問題必須引起我國相關的衡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衡器計量技術委員會的高度重視。

五、我國的衡器產(chan) 品標準、規程采用國際建議以及國際建議最新進展

(一)通用標準與(yu) 規範

適用於(yu) 衡器產(chan) 品的通用標準有:
GB 14249.1-1993《電子衡器安全要求》(此標準為(wei) 強製性標準,由於(yu) 遲遲沒有人承擔修訂任務,已經超出修訂年限被國標委取消。但是此標準是作為(wei) 電子衡器的基礎標準,正在征招修訂人員繼續進行修訂。)
GB/T 14250-2008《衡器術語》
GB/T 26389-2011《衡器產(chan) 品型號編製辦法》
GB 14249.2-1993《電子衡器通用技術條件》(由於(yu) 已經製定了GB/T23111《非自動衡器》標準替代,所以將此標準作廢)
JJF 1181-2007 《衡器計量名詞術語及定義(yi) 》

(二)產(chan) 品標準與(yu) 規範

根據國家標準GB/T 20000.2-2009《標準化工作指南 第2部分:采用國際標準》中的規定,采用國際標準的一致性程度有3種:“等同(IDT)”、“修改(MOD)”或“非等效(NEQ)”采用。
“等同(IDT)” 采用國際標準:應使產(chan) 品國家標準與(yu) 國際標準的技術內(nei) 容和文本結構相同,僅(jin) 存在最小限度的編輯性修改。
“修改(MOD)”采用國際標準:可以有技術性差異,並且這些差異及其產(chan) 生的原因被清楚地說明;或文本結構變化,但同時有清楚地比較。
“非等效(NEQ)”采用國際標準:產(chan) 品國家標準與(yu) 國際標準的技術內(nei) 容和文本結構不同,同時這種差異在國家標準中沒有被清楚地說明。在國家標準中隻保留了少量或不重要的國際標準條款的情況。“非等效(NEQ)”不屬於(yu) 采用國際標準的範疇。
目前我國的衡器產(chan) 品標準、規程在采用國際標準的一致性程度絕大多數屬於(yu) “等同(IDT)”或“修改(MOD)” 采用,個(ge) 別標準屬於(yu) “非等效(NEQ)”采用。

  (1)非自動衡器

  國際建議:OIML R76《非自動衡器》由法國、德國負責起草。R76國際建議R76-1是2006年的正式版本,R76-2是2007年的正式版本。

非自行指示天平(機械天平)
非自動天平 精密電子天平
自行指示天平
非自動衡器 分析天平
非自行指示秤(主要指機械衡器)
非自動秤 模擬指示秤 電子案秤(計價)
自行指示秤 電子台秤(計價)
數字指示秤 電子吊秤
固定式電子秤
數字指示軌道衡

非自動衡器還包括:自助衡器、移動式衡器(垃圾秤、病床秤、貨物托盤秤、叉車秤、輪椅秤)、便攜式公路車輛衡器(便攜式整體(ti) 承載器、組合式非自動軸載荷承載器)、分等衡器(郵政秤、垃圾秤)等。

產(chan) 品標準(國標):
GB/T 335-2002《非自行指示秤》
GB/T 7722-2005《電子台案秤》(正在進行修訂)
GB/T 7723-2017《固定式電子衡器》
GB/T 7724-2008《電子稱重儀(yi) 表》(正在進行修訂)
GB/T 23111-2008《非自動衡器》(OIML R76 :2006, IDT)
GB/T 11883-2017《電子吊秤通用技術規範》
GB/T 11884-2008《彈簧度盤秤》
GB/T 15561-2008《靜態電子軌道衡》(正在組織人員修訂)
GB/T 25107-2010《機械天平》
GB/T 26497-2011《電子天平》
GB/T 30105-2013《超大質量無基坑不斷軌靜態稱重裝置》

產(chan) 品標準(行標):
QB/T 2065-1994《人體(ti) 秤》
QB/T 2087-2016 《架盤天平》
QB/T 1076-2003 《非自行指示軌道衡》

檢定規程:
JJG 13-2016《模擬指示秤》
JJG 14-2016《非自行指示秤》
JJG 17-2016《杆秤》
JJG 46-2004《扭力天平》
JJG 98-2006《機械天平》
JJG 142-2002《非自行指示軌道衡》
JJG 156-2016《架盤天平》
JJG 171-2016《液體(ti) 相對密度天平檢定規程》
JJG 444-2005《標準軌道衡》
JJG 539-2016《數字指示秤》
JJG 555-1996《非自動衡器通用檢定規程》
JJG 567-2012《軌道衡檢衡車》
JJG 658-2010《烘幹法水分測定儀(yi) 檢定規程》
JJG 781-2002《數字指示軌道衡》(正在進行修訂)
JJG 815-1993《電子采血秤》(已經通過審批,正在報批中)
JJG 1036-2008《電子天平》
JJG 1118-2015《電子汽車衡(衡器載荷測量儀(yi) 法)》
JJG 1119-2015《衡器載荷測量儀(yi) 》
JJG 1130-2016《托盤扭力天平檢定規程》
JJG 649-2016《數字稱重顯示器(稱重指示器)》

技術規範:
JJF 1025-1991《機械秤改裝規範》
JJF 1333-2012《數字指示軌道衡型式評價(jia) 大綱》
JJF 1336-2012《非自行指示秤型式評價(jia) 大綱》
JJF 1355-2012《模擬指示秤型式評價(jia) 大綱》
JJF 1365-2012《數字指示秤軟件可信度測評方法》
JJF 1367-2012《烘幹法水分測定儀(yi) 型式評價(jia) 大綱》
JJF 1624-2017《數字稱重顯示器(稱重指示器)型式評價(jia) 大綱》

  (2)連續累計自動衡器(ycytfz)

  國際建議:OIML R50《連續累計自動衡器(ycytfz)》由英國負責起草。R50國際建議是1997年的正式版本。OIML R50-1(第四草案稿4CD-2011年) 、OIML R50-3(第二草案稿2CD-2013年)。2014年被正式批準,按照中國企業(ye) 提出的要求,增加了0.2級的準確度等級。
連續累計自動衡器包括:單速ycytfz、變速或多速ycytfz。
我國將諸如對散狀物料進行連續稱量的一些自動衡器也劃歸入連續累計自動衡器,如:定量ycytfz、失重式給料秤、螺旋秤、轉子秤、科裏奧利定量給料秤等。

產(chan) 品標準(國標):
GB/T 7721-2017《2026年世界杯完整版》
GB/T 28017-2011 《耐壓式計量給煤機》
GB/T 31890-2015《電子螺旋秤》
GB/T 35593-2017《滑槽秤》

產(chan) 品標準(行標):
QB/T 4770-2014《科裏奧利粉料定量給料秤》
QB/T 5046-2017《定量ycytfz》

檢定規程:
JJG 195-2002《連續累計自動衡器(ycytfz)》(正在進行修訂,將其分為(wei) 型式評價(jia) 大綱和檢定規程兩(liang) 部分)
JJG 811-1993《核子ycytfz》(正在修訂,修訂以後改為(wei) “校準規範”)

  (3)自動分檢衡器

  國際建議:OIML R51《自動分檢衡器》由英國負責起草。R51-1(2010),R51-2(2006)國際建議正式版本。

產(chan) 品標準(國標):
GB/T 27739-2011《自動分檢衡器》(OIML R51:2010,MOD)
GB/T 31704-2015《裝載機電子秤》

檢定規程:暫無。隨著我國定量包裝商品“C”標誌的推行,自動分檢衡器的生產(chan) 和應用在近幾年中有著飛快的發展,我國的產(chan) 品型式評價(jia) 大綱和計量檢定規程也在製定中。
由於(yu) R51《自動分檢衡器》國際建議包含:檢重秤、貼標秤、計價(jia) 貼標秤、車載式衡器、車輛組合衡器等係列產(chan) 品。裝載機電子秤、門座(橋架)起重機電子秤,屬於(yu) 車輛組合衡器一類產(chan) 品。
JJG 1123-2016《裝載機電子秤》
JJG(鐵路)195-2007《鐵路用輪式裝載機裝載量檢測儀(yi) 》
JJG 1124-2016《門座(橋架)起重機動態電子秤》

  (4)重力式自動裝料衡器

  國際建議:OIML R61《重力式自動裝料衡器》由英國負責起草。R61-1,-2國際建議是2004年的正式版本,2017版即將發布。
重力式自動裝料衡器包括:組合(選擇組合)衡器、累加衡器、減量衡器、定量包裝秤、定量灌裝秤、配料衡器等。

產(chan) 品標準(國標):
GB/T 27738-2011《重力式自動裝料衡器》(OIML R61:2004,MOD)
GB/T 35449-2017《自動定量裝車係統》

產(chan) 品標準(地方):DB37/T 995-2008《混凝土配料秤》

檢定規程:JJG 564-2002《重力式自動裝料衡器(定量自動衡器)》

? ?  (5)自動軌道衡

  國際建議:OIML R106《自動軌道衡》由英國負責起草。R106-1(2011)、R106-2(2012)正式出版,2013年法文版正式出版。
自動軌道衡包括:整車自動軌道衡、軸組(轉向架)自動軌道衡、軸自動軌道衡等。

產(chan) 品標準(國標):
GB/T 11885-2015《自動軌道衡》(由原來的修改(MOD)采用國際建議改為(wei) 非等效(NEQ)采用國際建議)
GB/T 34850-2017《動態(礦用)輕軌衡》

檢定規程:JJG 234-2012《自動軌道衡》

型式評價(jia) 大綱:JJF 1359-2012《自動軌道衡(動態軌道衡)》

技術規範:JJF1247-2010《動態(礦用)輕軌衡校準規範》

  (6)非連續累計自動衡器

  國際建議:OIML R107《非連續累計自動衡器(累計料鬥秤)》由英國負責起草。R107國際建議是2007年的正式版本。

產(chan) 品標準(國標):
GB/T 28013-2011《非連續累計自動衡器(累計料鬥秤)》(OIML R107:2007,MOD)

檢定規程:JJG 648-2017《非連續累計自動衡器(累計料鬥秤)》

型式評價(jia) 大綱:正在製定

  (7)動態公路車輛稱重和測量軸載自動衡器

  國際建議:OIML R134國際建議《動態公路車輛稱重和測量軸載自動衡器》由英國負責起草。R134國際建議R134-1(2006),R134-2(2009)正式出版,法文版在2013正式出版。
動態公路車輛稱重和測量軸載自動衡器包括:整車稱量、軸組稱量、軸稱量等。

產(chan) 品標準(國標):
GB/T 21296-2007《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OIML R134-1:2005,MOD)(目前正在進行修訂,此類衡器采用多種結構形式和原理對車輛進行稱量,經協商準備將此類產(chan) 品分為(wei) 一個(ge) 通用技術要求和四個(ge) 分標準。)

檢定規程:JJG 907-2006《動態汽車衡(車輛總重計量)公路車輛自動衡器》(正在進行修訂,分為(wei) 一個(ge) 型式評價(jia) 大綱和一個(ge) 檢定規程)

技術規範:JJF 1212-2008《便攜式動態軸重儀(yi) 校準規範》

  (8)稱重傳(chuan) 感器

  國際建議:OIML R60國際建議《稱重傳(chuan) 感器》美國負責起草。目前我國正在使用的R60國際建議是2004年的正式版本。國際法製計量組織已經出版了正式文本R60(2017E)。

產(chan) 品標準(國標): GB/T 7551-2008《稱重傳(chuan) 感器》(OIML R60::2000,MOD)

產(chan) 品標準(行標):QB/T 4929-2016《稱重高溫傳(chuan) 感器》

檢定規程:JJG 669-2003《稱重傳(chuan) 感器》

  (9)砝碼

  國際建議:OIML R111《E1, E2, F1, F2, M1, M1-2, M2, M2-3 和 M3等級砝碼》,是2004年的正式出版物,由TC9/SC3工作組起草

產(chan) 品標準(國標): GB/T 4167-2011《砝碼》

檢定規程:JJG 99-2006《砝碼》

六、如何正確認識標準、規程或型評大綱編製及一些建議

目前在中國衡器行業(ye) 中,對衡器產(chan) 品標準、規程或型評大綱與(yu) 國際法製計量組織的建議之間的關(guan) 係的認識存在一係列的誤區,歸納起來主要表現為(wei) :一是標準與(yu) 規程不分清;二是國際建議與(yu) 標準、規程不分清;三是一味追求等同采用國際建議。我個(ge) 人認為(wei) 在我國衡器產(chan) 品標準、規程或型評大綱的編製中應遵循的原則:產(chan) 品標準以指導生產(chan) 、驗收、使用為(wei) 主;同屬於(yu) 規程或型評大綱的OIML國際建議以法製管理的計量監督檢定為(wei) 主。希望我國衡器產(chan) 品的標準、規程或型評大綱走良性發展的正確道路,建議在我國衡器行業(ye) “采標”一致性程度評定上除了“等同”、“修改”、“非等效”外,再增設“創新”等級,真正編製出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產(chan) 品標準,並積極參與(yu) 甚至主導衡器產(chan) 品相關(guan) 的國際建議的製訂,使我國衡器標準實現真正意義(yi) 上的趕超世界先進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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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ang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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